2020年“法考”《商法》主觀題卷練習題及答案(1)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供貨合同,規定:一切更改和終止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甲公司應分批供貨,每月供應一千打。當甲公司按規定供應第一批貨物以后乙公司口頭通知甲公司更改貨物規格,否則拒收,甲公司按口頭更改的規定供應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貨物,乙公司照收無誤,并按時付清每批貨款。但當甲公司按更改的規格供應第四批貨物時,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應的貨物規格與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頭更改的規格應屬無效。為此,雙方發生爭議。此案當如何解決?
答:①自己的觀點:乙公司的拒收行為不合理,違反了合同中的義務。
②找法律依據:按照《中國合同法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五版書P36頁 (合同成立的時間。那一段,第三句話)
③結合案例進行分析:在本案中,甲乙公司雖然約定合同變更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頭變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貨物并交付時,乙方沒有提出異議,則認為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已經達成協議,合同已經更新,作為乙方無權根據變更之前的合同主張權利。
④做一個結論:所以甲乙公司之間的協議應以變更之后的為準,乙公司所言“甲公司供應的貨物規格與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是不成立的。其拒收行為違反了合同法。
2、1991年11月25日,德國A公司向香港B 公司發出如下邀約:Jettish彩色復印機2000臺,每臺漢堡船上交貨價(FBO)4000美元,即期裝運,要約的有效期截止為12月30日。A公司發出要約后,又收到巴黎C公司購買該種型號復印機更高報價的要約,于是A公司于12月15 日向香港B公司發出撤銷11月25日要約的通知,要與巴黎C 公司簽合約。并發出貨物。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 公司的承諾,并已向A公司開除了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后因A公司未履約,香港B 公司訴諸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賠償損失。同時C公司在收到貨物后,以貨物存在質量問題拒絕付款。
問:
1.A公司11月25日發出的要約能否被撤銷?
2. A公司于B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有效地買賣合同?
3.A公司對C公司拒付貨款行為可采取哪些有效救濟措施?
答:1. A公司要約中附有“要約的有效期截止為12月30日”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銷要約;
2.要約有貨品名稱、價格和數量,為有效要約,收到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
3.賣方違約的救濟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約》第71條第(1)款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后,另一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或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履行大部分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
2.要求提供擔保
《公約》第71條第(3)款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論是在貨物發運前還是發運后,都必須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對履行義務提供充分保證,則他必須繼續履行義務。”
3.行使停運權
《公約》第71條第(2)款規定,“如果賣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顯化以前已將貨物裝運,它可以阻止將貨物交給買方,即使買方持有其有權獲得貨物的單據”。根據上述規定,停運權作為一種救濟方式僅為賣方享有。但是,賣方不得在行使停運權的同時采取與這一救濟措施相抵觸的其他救濟方法,如宣告合同無效等。同時,公約規定了賣方在行使停運權之后的及時通知義務。
4.宣告合同無效 (解除合同)
《公約》第72條第(1)款規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所謂根本違反合同,依《公約》第25條的規定是指“一方違反合同的結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后果”。
3、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為期兩年的供貨合同,規定:一切更改和終止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甲公司應分批供貨,每月供應一千打。當甲公司按規定供應第一批貨物以后乙公司口頭通知甲公司更改貨物規格,否則拒收,甲公司按口頭更改的規定供應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貨物,乙公司照收無誤,并按時付清每批貨款。但當甲公司按更改的規格供應第四批貨物時,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應的貨物規格與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頭更改的規格應屬無效。為此,雙方發生爭議。此案當如何解決?
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另外一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乙公司雖然約定合同變更需要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頭變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貨物并交付時,乙方沒有提出異議,則認為雙方對合同的變更已經達成協議,合同已經更新,作為乙方無權根據變更之前的合同主張權利。
4、我國甲公司向國外出售一批農產品C—514,于7月17日向國外乙公司發盤:C—514農產品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復有效。國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復電:接受貴方7月17日電,C—514農產品300噸,即期裝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每噸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裝運單據之外,要求提供產地證、植物檢疫證明書、適合海洋運輸的良好包裝。我國甲公司于7月25日復。電如下:貴方22日電,十分抱歉,由于國際市場價格發生變化,收到貴方收到電報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雙方就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問此案當如何解決?
答:甲公司發盤符合要約的有效要件,構成要約,乙方回復內容雖然與要約內容不一致,但屬于非實質性變更。非實質性變更的情況下,除非要約方在接到答復后立即予以拒絕,否則答復構成有效承諾。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諾期限內作出答復,甲方收到答復以后并沒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復電的理由是“市場價格變更”, 而不是乙方的非實質性變更,因此應當認為合同已經有效成立,雙方應受約束。甲方將貨物另行售出,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5、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電視機,乙公司又把該批貨物轉手賣給泰國丙公司。電視機運到香港后,乙公司發現電視機質量有問題,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貨,就把電視機轉船運到泰國。丙公司發現電視機的質量不符后,將電視機退回給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電視機退回給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絕,為此,甲乙雙方發生爭議。問此案當如何解決?
答:在本案中存在兩個買賣合同:一個是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一個是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根據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甲在收到貨物后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檢驗,沒有約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乙在收到貨物后,雖然已經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但沒有根據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賠,而是將貨物用來履行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已經在實際上接受了貨物。丙在收到貨物后,發現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向乙提出索賠是正確的,乙應當根據乙丙之間的買賣合同向丙進行損害賠償,但其卻不能對于自己所受到的損失向甲索賠,因為其已經在實際上接受了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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